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社会组织、评价机构、评价人员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促进市场化评价活动规范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深化科技评价改革,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更有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讲话精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强化改革思维和系统思维,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问题,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
——坚持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和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科技人员守正创新,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坚持依法科学的基本规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制定符合科学规律和行业特色的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社会化,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及分类
(一)评价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单位研究开发的(含以第一完成单位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或区内单位引进并实施转化应用的区外科技成果,均可按照本指引进行评价。涉及秘密和科技安全的科技成果,不按照本指引进行评价。
(二)评价分类。
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四类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着、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原始实验记录等,以“小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评价,突出科学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学说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2.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产品、样品、样机、部件、技术方案、应用方案、功能结论、标准等,以用户评价和社会化评价为主,突出技术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创造新动能、形成新业态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技术升级等方面的成效。
3.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是以基础研究科技成果和应用研究科技成果为基础,通过在实际操作环境中开展研究获得的新产品、新硬件、新材料、新软件、新工艺、新品种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突出经济价值评价,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着作等,以同行评议为主,突出社会价值评价,重点评价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将成果采纳应用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
三、科技成果评价内容
按照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一)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二)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相较于其他成果展现出的优良特性,成果服务于生产的前提下所处的发展阶段,解决该领域技术难题的情况,与国际国内或区内同行业相比较情况等。
(三)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力与风险、应用推广前景以及成果转化实际或预期收益等。
(四)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研诚信、促进就业、合理高效开发和利用资源、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成效及影响和贡献。
(五)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培育和倡导科学家精神、促进文化发展、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水平、促进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四、科技成果评价准则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方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可信、务实、尽责、规范和尊重的准则。
(一)独立。成果评价活动的相关各方均应保证评价活动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关系影响评价活动。
(二)客观。成果评价专家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三)公正。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公正地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专家不得迁就评价机构。
(四)科学。成果评价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符合科技创新活动规律和特点。
(五)专业。承担成果评价任务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素质,聘请必要的评价专家参与评价活动,符合相关评价标准和规范。
(六)可信。评价依据的材料应真实充分,数据应可核查可溯源,合理使用评价假设,相关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七)务实。成果评价应实事求是,满足评价任务需求的同时兼顾可行性和效率,评价活动应服务于科技管理决策,注重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问题、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效用。
(八)尽责。成果评价人员应勤勉尽责;评价机构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负责;评价委托方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相关各方应考虑评价活动涉及的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九)规范。成果评价各方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规范,规范使用评价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
(十)尊重。成果评价活动中各方应相互尊重,遵循社会公德,包容不同观点,不得相互贬低诋毁,特别是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和评价专家的评价意见应得到尊重。
五、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本指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独立接受成果评价委托,提供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价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等,其中社会化、市场化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是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评价机构的条件。
1.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管理规范等。
2.具有专业化评价能力和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其中专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3.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办公条件以及充足的经费保障。
4.自觉维护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及获知的商业秘密。
5.行业服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价机构的权利。
1.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供评价所需的必要材料,技术凭证、测试报告、实验数据、信息文献等与成果相关的证明材料应符合时间顺序,数据与凭证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且符合逻辑性。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或者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2.评价机构有权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按约定收取评价费用。
3.评价机构有权独立自主完成评价工作,不受合同约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干预。委托方预设评价结论或授意评价机构修改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可以拒绝。
4.评价机构认为自身不能承担所托评价工作的,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三)评价机构的义务。
1.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研伦理、对社会造成危害、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评价委托方提供虚假材料的成果,评价机构应当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3.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指引和合同约定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特点,依据相关的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内容、指标和指标体系、判断与计分标准,合理运用评价方法。
4.评价机构应聘请评价专家为评价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保障其必要工作条件,尊重评价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5.评价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委托。
6.评价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获得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保密,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人同意,不应向未授权方透露,除非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7.在评价报告交付后,应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六、科技成果评价人员
本指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人员是指由评价机构指派,按照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业方法,开展成果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一)评价人员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认真严谨、诚实守信。
2.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熟练掌握成果评价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4.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实用信息技术,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国内外现状和转移转化条件等。
5.具备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技能,包括信息获取、鉴别分析、调研预测、组织洽谈、计划实施、协调沟通等。
(二)评价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按照既定评价方法和程序,完成成果评价业务,审慎、客观地撰写评价报告。
2.按照合同约定和评价需求收集评价资料,进行审慎甄别、分析、判断,必要时开展核查验证,确保评价资料完整有效。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评价信息。
3.应对委托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对评价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评价信息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
4.撰写评价报告时,应客观地揭示评价活动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对于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应根据其对评价结论的影响程度在报告中恰当披露,如对评价结论有重大影响,应拒绝出具评价报告并要求补充评价材料。
5.在分析、预测或建议中应当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就主观判断的内容做出明确提示,对采用的数据信息均应注明来源。
6.对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关系的业务,按照成果评价的有关要求,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评价人员的权利。
1.评价人员具有客观、公正开展成果评价活动的权利,不受被评价方及其他因素影响。任何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确认某个特定评价结果,或对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评价人员进行打压。
2.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做初步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材料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进行确认,并通知委托方进行补充完善。
七、科技成果评价专家
评价机构可聘请在相关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可引入行业或企业专家,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可引入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专家。
(一)评价专家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和产业研发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科技及产业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价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没有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或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软科学类可聘请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领导)。
(二)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1.按评价工作程序,严肃公正参加评价,不得在评价活动中从事与评价无关的工作。
2.应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详尽、深入分析,对评价材料中技术原理不清、路径不明、论据不充分等进行充分质询。
3.应认真审查评价材料,负责撰写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对本人给出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负责,不得放宽评价标准,不得出现有碍公正评价的行为。
4.在评价过程中应尊重持不同观点的其他评价专家意见。
5.坚持回避原则。评价专家与成果评价结论或成果完成人有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价结论公正性的关系时,评价专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确实存在难以回避情形的,应书面声明利益关系并经评价机构同意后,继续参与评价工作。有关情形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6.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7.评价过程中不对外接受有关评价情况的查询,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完成后,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三)评价专家的权利。
1.对成果独立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2.通过评价机构要求成果完成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有权向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询,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公正评价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八、科技成果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应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可行的原则,根据委托方需求、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价活动条件等因素,科学、系统地设计评价方案,合理选用评价方法,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函评),也可采取市场检验、检测报告、线上工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方法。
(一)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答辩和讨论质询后做出评价。
(二)网上评价(函评)。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网上审查有关评价资料,对成果作出评价。网上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评价意见。
(三)市场检验评价。评价机构根据成果在市场中实际应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检测报告评价。评价机构依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出评价。
(五)线上工具评价。评价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等作出评价。
(六)标准化评价。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规定、方法和专家的咨询意见,由评价方根据成果评价材料对相关指标进行等级评定,并得出标准化评价结果。
(七)综合评价。单一评价形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采取综合评价,其权重依据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等确定。
九、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成果评价一般应参照《科技评估通则》国家标准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十四个步骤:
(一)评价受理与设计。
1.提出评价需求。由科研任务委托方、成果使用方、成果所有方、成果转移转化投资方、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目的和对评价的其他要求。
2.协商确定评价任务。委托方和评价机构协商确定成果评价目的、依据、信息、程序、方法、结果等评价要求,以及进度、费用、纪律等,双方达成共识,决定评价委托或受理。
3.签订评价合同。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约定有关评价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
4.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类型、目的、依据、范围、时限等制定评价方案(含评价形式、评价方法、报告形式等),商委托方确认。
(二)评价组织与实施。
5.组建评价团队。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方案组建评价团队,聘请评价专家组组长、工作人员、评价专家、合作机构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
6.采集评价信息。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利益相关者座谈等方式收集评价信息。收集的信息应包括国内外类似技术发展现状、应用推广情况、市场情况、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等。对需要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可要求委托方提交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委托评价机构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7.分析处理评价信息。评价人员通过统计分析、文献计量等,对采集的评价信息(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成果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检验和分析挖掘。
8.综合分析评价。根据评价方案,评价人员通过同行评议、比较研究、综合评价等方式对评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三)评价报告形成与交付。
9.撰写评价报告。评价人员汇总整理专家组评价意见和相关证据,按照合同约定或方案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必要时,评价专家可协助评价机构,形成评价报告。
10.报告征求意见。评价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完善评价报告。
11.审核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拟交付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逐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审核。
12.交付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完成评价结果复核后,经评价机构盖章或评价专家组签字,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按评价合同交付委托方。
(四)评价结题与后续服务。
13.评价资料管理。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评价机构应整理归档成果评价相关资料。
14.评价后续服务。根据评价合同约定和委托方要求,报告交付后,对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的质疑,评价机构应进行解释和处理。
根据不同评价活动的实际,在上述流程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可将一些步骤结合或交互进行。评价流程应在评价合同或方案中事先明确,在评价活动中规范执行。
十、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管理与应用
(一)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成果评价工作及结论陈述。
1.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机构负责人和评价专家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2.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活动说明、信息来源和分析、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等部分。
3.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二)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管理与应用。
1.评价委托方应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和综合运用机制,分析评价发现的问题和原因,把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调整完善等重要依据。
2.评价委托方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3.属于咨询意见的评价报告,仅供参考。依据评价报告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4.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人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专家名单可以公开。
5.评价报告适用于成果转移转化或投融资、成果奖励以及项目管理、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涉及的成果评价等,评价结果可作为科技活动有关管理、决策、监督、投资、合作等方面的参考和依据。
十一、科技成果评价费用
1.成果评价费用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2.成果评价费用可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3.评价专家的咨询费由评价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